1.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以下分析仅是实务角度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存在个别争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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