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1-11
摘要: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1-11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号),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