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到了税务机关的退税利益,出口退税是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减免税的文件又说出口退税不属于所得税的减免税,这如何理解呢?如果税务机关的同志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办呢?
在已失效的国税函[1997]21号[1]文件中曾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虽然是废止,我们也并不能得出反向就要征税的结论,因为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们自然不宜引用旧法下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但是所得税的规则不能因新法下未明确或未来得及明确就做出征的判断,所得税的一些基本判断观念还是延伸过来可以参照的。
财税[2008]151号[2]对于出口退税也有过描述: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则财税[2008]151号对于出口退税款也明确了不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范畴,至少也点出了这样一种延续的判断规则。
(1)出口退税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基本上出口时享受免税的待遇,但是对于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退税的,即退税其实退的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既然是进项税额,那就是与销售成本(或费用)有相应的关系了,如果得不到退税时,转计入成本,则纳税人的利润总额是减少的。既然得到退税了,则利润总额是增加的,在这个角度上,间接与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关系。在这儿我们是确定的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则是不考虑以上选择与不选择情形之下的问题讨论。
(2)确定情形之下的出口退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如果要说明这个事情,用事例说明是非常有必要的,省却了文字表达折腾的过程。
[举例]
2015年某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后出口,采购不含税价值是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是340万元(税率17%),出口后美元折人民币的价格是2500万元,若退税率是10%,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2000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借:应收账款 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转出得不到退税的增值税税额:2000*7%=140万元,退税金额是2000*10%=2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
这样上面的增值税的借贷方就结平了,因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来,出口退税就是将原来采购中支付的采购款项中的税额部分,由国家再补偿回来,因为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税款,相当于是代征了国家的税款,出口之后的退税,只是平了账而已,纳税人根本也不用入在收入当中,即与会计利润无关,也与所得无关。如果一点儿都不退税,则全额340万元都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这已经脱离了出口退税的考虑因素。
所以出口退税在整个的逻辑当中,如果我们只考虑了最后一个环节收到退税款,而不考虑企业原来挂往来的问题,显然是易出现疑惑以致于还要向国家税务总局要明确是不是属于所得的问题。
[1] 国税函[1997]21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2] 财税[2008]151号,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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