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误读的回应 尊敬的纳税人:
今天,网络上关于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消息,引起网民的关注,有人误以为宁夏要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本次修订的《细则》不涉及个人住房征税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7〕178号)第五条中明确了"除《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的免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1日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解释说明
2017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7〕178号),是对198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的修订完善,现就第五条解释说明如下:
一、第五条中“除《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是指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在此基础上,又明确了以下内容: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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