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财规审[2017]26号 2017-08-09 税屋提示——依据黑财规审[2019]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减免税标准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浮扣减税额标准。按照《通知》第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限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按照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定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50%,执行每人每年6000元。上述政策按《通知》执行时限执行。 二、有关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互联网、电子屏等方式广泛通告政策内容,结合财政、税务、民政等日常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要尽力简化程序,要进一步细化具体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尽力压缩优惠政策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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