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高新、加扣三个口径下研发费的异同点

来源:懒猫税语74 作者:张宗秀 人气: 时间:2018-01-15
摘要: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马上来到,许多财税同行常常在实务中对会计处理、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下的研究开发费傻傻分不清。懒猫利用周末时间,对这三者的异同点进行了列表式分析,希望能给朋友们一点参考。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做相关的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会计口径和高新认定口径下的异同,为税收优惠的安全享受打好基础。
 
不多说,翠花,上酸菜!!!
 

研发费明细科目

会计处理口径

财企2007 194号

高新认定口径

国科发火2016  195号

异同点比较

人员人工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备注:本处所称在职,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1、人员口径有区别。会计口径为在职研发人员、高新口径为科技人员、加计扣除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会计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雷同。

2、外聘人员问题归集有差异。

加计扣除规定:1、外聘人员包括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高企认定口径目前未明确。

直接投入费用

(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无差异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无差异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口径不同。会计处理、高新认定口径中固定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和不动产;而加计扣除口径中只有仪器设备,无不动产,即不动产的租赁费不得加计扣除。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会计处理、高新认定二者折旧费口径一致,加计扣除不含“用于研发活动的在用建筑物”折旧费。

2、加计扣除口径不含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口径中未明确。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高企认定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会计处理、加计扣除二者口径对应项目为“专利权”,高新认定口径范围明显大于会计处理和加计扣除二者的口径。

设计费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会计处理口径下对设计费未明确。(个人建议,此处应区分内部设计和委托外部设计,分别进行处理)

试验费用基本无差异。

 

试验费用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装备调试费用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会计处理、加计扣除二者均无该项内容。

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会计口径要求单列)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范围有差异。

加计扣除口径明确把职工福利费、职工补充养老费和充医疗费归入其他相关费用,会计处理、高企认定二者口径目前未明确。

会计处理口径下有办公费;而高新认定、加计扣除二者口径中均无办公费。

2、比例不同。

高企认定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由委托方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财税[2015]119号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会计处理、高新认定二者口径下,研发费归集包括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的,而加计扣除口径只允许境内机构或个人。

归集要求

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会计处理要求按研发项目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建立台账;高新认定、加计扣除均要求按研发项目建立辅助账。同时,加计扣除要求对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分别核算,明显比会计处理、高新认定要求要严格。


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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