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 (1)缆车、索道运输—陆路运输 (2)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陆路运输 (3)程租期租—水路运输 ;湿租—航空运输 【提示】光租、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4)无运输工具承运—交通运输 2.邮政服务 包括:普遍业务、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包括: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服务(6%) 4.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 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安装服务” 交税。 5.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直接收费金融、保险、金融商品转让 (1)各种利息性质收入,按“贷款服务”交税。 (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交税。 (3)融资性售后回租—“贷款服务”,不属于租赁。 (4)理财产品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9项)
7.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 (1)提供游览场所属“文化服务”,不是“旅游服务” (2)台球、高尔夫、保龄球属“娱乐服务”,不是“体育服务” (3)堂食属“餐饮服务”,外卖属“销售货物” 【提示】税目区分 1.代理业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交通运输” 邮政代理-“邮政服务” 广告代理-“文化创意服务” 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商务辅助服务” 2.技术 技术开发:研发和技术服务 专利鉴定:文化创意服务 专利代理:商务辅助服务 专利转让:销售无形资产 3.交通运输和租赁:是否配备人员
二、非营业活动(不纳税) 1.非企业性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的活动。 2.单位和个体户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三、境内的含义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一般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4.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不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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