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的通知 台财办函[2016]6号 2016-04-08 各处(室、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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