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不需要捐赠票据了吗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20-05-26
摘要:有同学认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不需要捐赠票据了。现与大家探讨一起探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取得捐赠票据有关事项。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编者按: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有同学认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不需要捐赠票据了。现与大家探讨一起探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取得捐赠票据有关事项。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有同学会问:27号公告只要求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留存票据备查。没有未取得捐赠票据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取得捐赠票据也可税前扣除了呢?

  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一、政策规定

  (一)老政策

  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二)新规定

  2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捐赠票据应当留存备查。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二、实务理解

  27号公告出台后,是不是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没有取得捐赠票据也可税前扣除了呢?

  每日一税认为,不能。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仍需取得相关捐赠票据。理由如下:

  第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接受捐赠时,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无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新老政策,都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接受捐赠时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显然,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接受捐赠时,开具有关捐赠票据是刚性要求。

  第二,捐赠票据是纳税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重要依据,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最有力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资料,是纳税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三,实务中,捐赠票据也非常容易取得,从税收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取得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因此,每日一税认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新政出台,继续取得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有利于纳税人管控税收风险。

  思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范围是什么?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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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析

取得捐赠票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需要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捐赠支出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要注意以下四个事项。

1、票据开具单位要合规

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能税前扣除。其中,公益性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这些公益性组织在受赠年度应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公益捐赠票据的开具方应为在受赠年度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票据形式要合规

企业应取得受赠单位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属于财政票据,应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其他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以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的电子会计凭证。

需要注意的事,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进行税前扣除。

3、票据开具金额要合规

企业用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金额应为实际捐赠的金额。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向受赠方提供注明所捐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

值的证明,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金额应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可以计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在捐赠票据中体现,也可以不计入,不在捐赠票据中体现。

企业进行股权捐赠,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金额应为所捐股权的历史成本,而不是股权公允价值。

4、扶贫捐赠的特殊要求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开具方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

来源:优税智云   作者:邱晓玲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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