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21]1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2
摘要:加快政策兑现落实。为增加企业获得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市直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兑现时,区、县(市)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15号       2021-7-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确保各项支持企业发展措施全面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支持方向及方式

  (一)工业方面。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新产品销售、开展精益管理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等)奖励、首台(套)补助、上规入库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支持。

  (二)农业方面。包括对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贴等方式的支持。

  (三)服务业方面。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总部经济、拓展网上交易、创新营销模式、跨境电商发展、出口研发、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购(租)房补贴、销售奖励、活动补助、费用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四)金融方面。包括对企业设立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购置(租用)办公用房、股权投资、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机构服务本地企业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融资补助、金融机构服务本地企业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五)军民融合方面。包括对企业采购民口地产品、为军工单位产品提供配套、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筹建、仪器设备和军民信息共享、取得“民参军”资质、首台(套)研制及推广应用、固定资产投资、制修订标准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销售补助、标准化补助、筹建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六)旅游方面。包括对企业旅游公共体系建设、特色项目建设、智慧化建设、景区景点建设、展示(节庆、惠民等)活动、旅游产品开发、吸引游客入沈旅游、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活动补助、品牌奖励、招徕补贴等方式的支持。

  (七)文化方面。包括对企业重点行业创新发展、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重点项目发展、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的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的支持。

  (八)科技方面。包括对企业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给予的研发投入补助、建设补助、标准化补助、配套补助、绩效奖励、落地支持、服务奖励等方式的支持。

  (九)就业方面。包括对企业吸纳毕业生、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录用高校毕业生等方面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等方式的支持。

  (十)新兴产业方面。包括对企业园区建设、重点产业化项目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点创新项目(平台)等方面给予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平台创建一次性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十一)人才方面。包括对企业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奖励、落实人才待遇、创业人才储备、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融资保障等方面给予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一次性用工补助、购房补贴、培训补贴、绩效奖励、一次性活动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支持。

  (十二)其他方面。包括其他领域对企业给予的包括股权投资等方式的支持。

  二、市与区县(市)事权与支出责任

  (一)将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确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事权。

  (二)扶持企业发展原则上应优先使用产业发展基金方式予以支持。

  (三)市直部门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原则上由市与区、县(市)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各区、县(市)出台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市级可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五)特殊的扶持企业发展事项,可由市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预算安排,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切实落实区、县(市)应承担资金,积极加大区、县(市)自有资金投入,确保本地区支出责任按标准落实到位,持续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加快政策兑现落实。为增加企业获得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市直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兑现时,区、县(市)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所出台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每年开展相关政策支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扶持企业发展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现行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及实施细则进行梳理、调整,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同时,加强与相关区、县(市)的沟通,市直部门制定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时,须征求相关区、县(市)意见,保证各项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地、取得实效。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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