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9]103号 2009-06-2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大力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所称返乡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农村户口,2008年7月1日以后失业返回原户籍所在地且至今仍未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返乡农民工在县以下乡镇(县城所在地除外)创业就业的,凭所属村委会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可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享受桂地税发[2009]15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社会渠道,进一步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加强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的政务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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