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2006]116号 2006-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发[2010]2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总的情况是好的,现对一些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关于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专用章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出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新疆XX地区(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受理专用章”。 区局已统一刻制了减免税受理专用章,近日将下发各地使用。 2.关于减免税受理和审批程序问题 自治区级及地(州、市)地税局由税政主管部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征管部门不再转办登记;县(市、区)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受理窗口,并及时将收到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转其税政主管部门办理。 属自治区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通过地、州、市、县地税局转来的企业减免税申请,须由接受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程》的要求办结受理手续后,才能转交区局。 对审批部门作出的准予减免税的决定或不予减免税的决定,其使用的税务文书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使用《准予减免税决定书》或《不予减免税决定书》。 3.关于总结上报 由各地、州、市指定的科室汇总本地区减免税情况,并以excel形式上报减免税情况分经济类型统计表(“操作规程”后有附件)、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新增,见附件)及减免税总结,主送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抄送区局各税政管理部门,其他抄送部门和上报时间及总结的内容要求均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 区局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按照分管的税种每年6月15日前将本级减免税情况,按照减免税情况分经济类型统计表、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以excel形式报送征管处。 附件:减免税情况分审批级次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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