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0]31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10-19
摘要: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自查和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0]31号                                  1990-10-19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自查和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查出的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分别下列情况登记入帐:

  1.偷漏各种税款和越权减税免税的税款,其少记少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增值税,借(减)记“待扣税金”、“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资源税,借(减)记“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自用盐、自用油以及购入未税盐、未税油改变用途而少记少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企业交纳这些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少记少交的建筑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补交时,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工资基金”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2.偷漏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少记少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减)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或不按规定摊提各种费用,造成成本不实、虚增利润或虚盈实亏的,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调减成本、费用的,借(减或增)记“专用基金”、“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调增成本、费用的,作相反分录。

  调增或调减的生产费用,记入或冲减当期有关生产费用科目,并根据在产品、完工产品和已销产品应分摊的份额,分别转入“产成品”、“销售(销售工厂成本)”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销售利润和利润总额等。

  4.非法提价收入,按照规定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处理。企业应上交的提价收入,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非法提价收入”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非法提价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未列作销售收入的,应补记销售收入,借(增或减)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该项收入应补交的税金和利润,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5.擅自以应交纳的税金归还贷款,按核定数额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应按核实数额,借(增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或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

  6.少记少交利润,按核定的数额,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增)记“应交利润”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应交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多留的利润,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7.虚报亏损,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调整成本、利润外,还应按核实数额,退回多记多收的国家财政补贴,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退回多冲数时,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8.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不分资金来源采用按已动用部分和历年滚存结余部分上交财政50%处理办法的,其应交财政的款项先由结余的“小金库”资金中支付,不再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其结余资金不足支付应交财政款项的,不足部分,应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对免于上交财政的已动用“小金库”资金,仍应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按照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采用按照“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分别补交各种税款、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处理办法的,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被查出的“小金库”资金以及支付的罚款,一律按照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查出的属于以前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凡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律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减少收入,作相反分录。凡与企业专用基金有关的收支,一律作为增减当年专用基金处理。减少的专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如为增加专用基金,作相反分录。

  二、会计报表

  (一)在会工02表“利润表”第11行“利润总额”项目下增列“其中:‘财税大检查中自查出的利润’(11-1行)和‘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11-2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财税大检查中自查和被查出的应增加的利润。查出应减少的利润用负号填列。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自查报告表”和“重点检查核定通告书”中经审核确定后的数字填列。

  按照规定,企业自查出的利润,如数补交税利后,可以照提留利和分成;被查出的利润,不能提取留利或分成。承包企业自查出的利润,实行税前承包的,可以抵顶承包任务,实行税后承包的,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被查出的利润,如数入库,不能抵顶承包任务。

  (二)在会工02表补充资料(二)“营业外收入”部分增列“财税大检查中查出应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项目,应根据“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记入的有关数字填列。查出应减少的利润用负号填列。

  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请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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