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23
摘要: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法规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94号       2001-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法规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法规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品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2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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