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94号 2001-07-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法规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法规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品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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