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4]52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21
摘要:内部传递凭证由企业自制,但发票票头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并注明新“内部使用”字样。内部传递凭证上应注明新印联次的特定用途。并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注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轨号码,以便核对查验之用。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4]52号              1994-0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部传递凭证由企业自制,但发票票头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并注明新“内部使用”字样。

  二、内部传递凭证上应注明新印联次的特定用途。并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注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轨号码,以便核对查验之用。

  三、增印内部传递凭证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防流失、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现这类问题要从快从重处罚。

  四、本通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使用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1月21日

  附:国税发[199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