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4]52号 1994-0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部传递凭证由企业自制,但发票票头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并注明新“内部使用”字样。 二、内部传递凭证上应注明新印联次的特定用途。并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注明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字轨号码,以便核对查验之用。 三、增印内部传递凭证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防流失、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现这类问题要从快从重处罚。 四、本通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使用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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