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1998]1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8
摘要:凡一个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经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再次实施延期缴纳。各单位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意见报市局审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8]114号       1998-08-2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通知》所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者,应掌握在一次申请延期缴纳各税税款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由各分局、区县局的局长批准。对不满10万元的可由各分局、区县局决定授权稽管科批准。

  凡一个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经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再次实施延期缴纳。各单位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意见报市局审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