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8]245号 1998-11-05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关于如何进一步处理好柳州劳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案,我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08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按照此通知的规定对上述三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行为作进一步处理,并请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七日前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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