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184号 2006-5-10 郑州市、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督促卷烟生产企业及时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样品及包装,根据企业报送的实物样品及包装,建立该品牌卷烟的图像档案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将扫描图像(电子版)及卷烟包装样品(1套)上报省局。 二、卷烟价格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照卷烟扫描图像做好卷烟价格的采集工作,并于采集期结束后20日内将采集情况上报省局。 三、生产企业于2005年5月1日之后生产的并已上报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总局通知要求采集卷烟包装样品和制作扫描图像,于5月20日前填制附表,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3套)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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