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二[1994]43号 1994-04-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文)精神,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凡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联营的,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年终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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