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二[1994]43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7
摘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文)精神,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凡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联营的,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二[1994]43号             1994-04-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文)精神,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凡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联营的,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年终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4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