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2]20号 2002-4-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为企业当期已经形成销售的房地产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为尚未形成销售的房地产部分按预收款预征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上述公式按年度分工程项目计算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缴纳的所得税款,对照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项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可暂不填报。 二、“通知”第六条所述“可预提的费用”仅指“绿化费”及“道路配套设施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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