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5]11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01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等有关税收规定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115号          1995-1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等有关税收规定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向职工收取的进厂费、离厂费、落户费等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用电量增加,而按规定交纳的电力扩容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不包括特殊工种人身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县以上工会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所新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凡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经上级主管工会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报地税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国家对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报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另附《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富余人员证》。

  5.企、事业单位内的独立核算的工会技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计算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经省局研究,应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7.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属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