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115号 1995-12-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等有关税收规定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向职工收取的进厂费、离厂费、落户费等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用电量增加,而按规定交纳的电力扩容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不包括特殊工种人身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县以上工会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所新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凡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经上级主管工会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报地税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国家对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报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另附《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富余人员证》。 5.企、事业单位内的独立核算的工会技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计算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经省局研究,应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7.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属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