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4]79号 2004-05-1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公布(此文复印件随本文发),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掌握其精神实质,以此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在市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在县区局为政策法规股或税政征管法规股。 三、重大、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凡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体披露暴光的案件等有圈套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由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 四、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2日内逐级快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每季对县区局上报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在报送第四季度统计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因有文字报告,第四季度统计表及分析报告在下年度的1月底之前报送。 六、1999年11月15日河北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发[1999]257号文件发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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