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9]150号 2009-06-1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总局有关规定。 二、对省内跨市(不含大连)汇总纳税企业,各市应按《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32号)有关规定,进行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认定。各市应将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汇算情况,列入到汇算检查的重点。 三、在对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进行认定时,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各市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各市局负责组织对即非独立法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单位进行专项调研,于2009年7月底前形成报告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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