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所属各公司在开展通信业务中使用地方税务自用微机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62号 1999-03-1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开展通信业务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所属各公司在开展通信业务中使用地方税务自用微机普通杂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通××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简称甲发票)的使用范围仅限该公司售SIM卡、入网费、选号费、过户费、改号费、系统服务功能开通费等通信服务费;《中国联通××分公司话费专用发票》(简称乙发票)的使用范围仅限该分公司收取移动电话月租费、通话费、国内长途费、国内漫游费、国际长途费、国际漫游费、滞纳金、代收的频率占用费等话费时使用。上述发票为自用微机普通发票。 二、甲发票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第二联为发票联(棕);第三联为记账凭证联(黑);第四联为提货凭证联(红)。乙发票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第二联为发票联(棕);第三联为记账联(黑);第四联为存查联(红)。 三、上述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套印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并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制,发票成品由印刷厂送交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合格后与印刷厂结算印制费用。印制通知书由省地方税务局下达,一式三联,第一联省地税局留存,第二联抄送所在地市地税局,做为发票验收依据,第三联通知印刷厂。 四、甲、乙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将下一季度全省的计划用票量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五、凡申请领购甲、乙发票的各市分公司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购票。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发票的发售、管理、检查。 附: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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