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中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8]123号 1998-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连云港、盐城、常州、徐州、扬州、淮阴、宿迁市地方税务局,武进、淮安、江阴、兴化、吴江、海门、新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办发明电[199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所建十四个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名单附后)所涉及的有关税费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所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具体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由省建库办下发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初步设计批复、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给予免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