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0]171号 2000-04-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开采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惠地税发[2000]46号)收悉。由于矿泉水属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对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其权限属于省政府,因此,在省政府未予明确之前,我省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