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等若干业务问题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8]236号 1998-08-24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市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反映的情况,现就福利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等几个具体税收业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经营方式,其安置残疾人员符合税法规定比例和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纳税人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经劳动当人的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在上述标准内的,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 三、纳税人的资产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使资产遭到损坏,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其资产损失包括纳税人购入资产的材料价款和进项税款。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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