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239号 2004-05-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市局指定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船级社统一发售《专用发票》,并由中国船级社负责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三、鉴于《专用发票》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目前暂按非税控机打发票管理,打印发票按照《专用发票》的格式要求,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打印程序。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中国船级社要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定期报送的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中国船级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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