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39号 1999-05-2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搞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这些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减免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部署的统一表式,自行印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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