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3]22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7
摘要: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3]223号           2003-06-17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结合我《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推广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宣传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

  二、[条款废止]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费二种方式,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每张发票开票费用最高不超过5元的按张收费方式和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按月定额收费(苏价费〔2003〕105号)方式。

  三、[条款废止]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元)、IC卡(105元),不需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六、[条款废止]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