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3]223号 2003-06-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二、三、六条废止。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结合我《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推广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宣传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 二、[条款废止]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费二种方式,即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每张发票开票费用最高不超过5元的按张收费方式和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按月定额收费(苏价费〔2003〕105号)方式。 三、[条款废止]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元)、IC卡(105元),不需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六、[条款废止]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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