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8]3号 2008-03-2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凡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局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将企业减免税有效期止时间调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条款废止]对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核,凡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过渡和执行至期满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根据新的文件依据,重新进行减免税文书的系统操作,并向纳税人重新下发《减免税通知书》。经审核,凡不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需停止执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纳税人下发《恢复征税通知书》。 三、[条款废止]对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申请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予受理,其审批程序、需提供的减免税资料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以上第二项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一项工作市局也将于同期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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