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员工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  年终提成奖是企业激励职工的主要方式,提成奖的支付比例不同,支付时点不同,支付形式不同,那么其税负就会有很大的差别。仅从降低税负的角度来看,企业在支付年终提成奖时,应综合考虑,精心筹划,以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支付比例的筹划...

  支付时点的筹划

  例2:接上例,A公司拟采用绩效工资挂钩办法奖励生产者,在年基本工资与年提成工资总额为500000元,年提成工资的比例为48%,即年提成工资为240000元,年基本工资为260000元,月基本工资为21666.67元(无其他福利),按月底支付。年提成工资采用以下四种方式支付:

  (1)按月平均,月中支付;

  (2)按季平均,季末支付;

  (3)按半年平均,年中与年末支付;

  (4)年终一次支付。

  上面哪种支付方式最有利呢?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又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 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般将最后一次支付的提成工资作为年终奖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余的提成奖均并入当月的工资中,上述四种支付方式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如下:

  在方式(1)下,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1666.67+20000-800)×30%-3375]×11+[(21666.67-800)×25%-1375+20000×10%-25]=97735+3841.67+1975=103551.67元;

  在方式(2)下,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1666.67-800)×25%-1375]×8+[(21666.67+60000-800)×40%-10375]×3+[(21666.67-800)×25%-1375+60000×15%-125]=30733.34+65915+12716.67=109365.01元;

  在方式(3)下,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1666.67-800)×25%-1375]×10+[(21666.67+120000-800)×45%-15375]+[(21666.67-800)×25%-1375+120000×20%-375]=38416.68+48015+27466.67=113898.35元;

  在方式(4)下,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1666.67-800)×25%-1375]×11+[(21666.67-800)×25%-1375+240000×20%-375]=42258.33+51466.67=93725元。

  经测算,从支付时点上看,以年终一次性支付提成工资税负为最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例中第(3)种支付方式即将提成工资分两次平均支付的税负最大,但不能就此以为将年终提成工资分次支付的次数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大。具体案例须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测算。

  支付形式的筹划

  例3:接例2,A公司拟采用绩效工资挂钩办法,奖励生产者,计划将提成工资240000元年终一次支付,支付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向生产者提供A公司的产品(单位:台),该产品成本价为10000元/台,当时零售价为14000元/台,A公司按12000元/台提供给生产者20台作为年终提成奖(均为不含税价)。

  (2)直接向生产者支付现金240000元。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中,哪种对纳税人更为有利?此时,应该考虑支付的实物资产的市场销售和作价情况。

  在第(1)种方式下,假设该产品较畅销,可按14840元/台的零售价(含税价)及时转让,支付的其他转让手续费为500元。

  则接受报酬者转让收入=14840×20÷1.06=280000元。

  应交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0000×6%×(1+10%)=18480元。(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转让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280000-240000-18480-500)×20%=4202元转让净收入=280000-18480-500-4202=256808元,显然,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比接受现金更合算。

  在第(1)种方式时,假设该产品不畅销,只能按12800元/台的零售价(含税价)转让,支付的其他手续费为1000元,其他条件不变,按上述计算方法,转让净收益为224569.81元,此时,采用这种方式不如现金支付方式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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