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政发〔2022〕24号 2022-6-14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龙港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 为适应龙港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区划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顺利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本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以上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缴纳期限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四、税额标准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三个等级:一级为9元/平方米·年,二级为6元/平方米·年,三级为3元/平方米·年。 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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