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6]213号 2006-11-20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全文废止。
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税收征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险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各地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税,一律不得使用预扣办法或带征办法。 二、保险企业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明细纳税申报表。 三、对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凡由上级保险公司直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下级保险公司营销员本人的,由上级保险公司按实际支付给营销员个人的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凡不按上述方式支付保险营销员收入的,由直接向保险营销员支付收入的保险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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