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5]67号 2015-06-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7]1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前期全省各地推行“多证联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2015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工商部门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未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商部门应对登记窗口改造升级,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涵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影像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和统计部门共享。 3.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 4.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企业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确保6月底前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遵循本通知操作规范基础上,各地可以采取其他实现改革目标的操作流程、路径和方法。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推动。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应增设综合受理窗口,合理调配窗口力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转。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证合一”的审批时限,但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提供财政保障。各级财政应对“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 1.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规范 2.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3.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4.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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