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进[2003]8号 2003-3-6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4]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省局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本法规取消下列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文件)。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占外贸出口的比重,减轻企业出口资金占用困难。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县(市、区)审批权限及扩大“免、抵、退”税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精神,省局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绍兴、温岭、诸暨、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萧山和余杭等17个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由县(市、区)国家局自行审批,并按月报市地国税局备案。市地国税局要加强扩权县(市、区)国税局“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县(市)“免、抵、退”税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生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的,自今年4月1日起出口经营方式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由委托代理的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三、外贸公司收购本公司控股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的,自今年4月1日起出口经营方式原则上亦应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由委托代理的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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