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建房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3]444号 2003-1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70号)精神,支持我省灾区重建工作,省地税局于10月份专门下发了《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401号)。 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在有的地方仍未得到足够重视,存在着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灾区建房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落实好灾区建房税收优惠政策。灾区建房工作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灾区建房税收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积极支持灾区重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灾区建房税收政策,要尽快让每一户纳税人了解承建灾民住房免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同时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优质服务。 三、对政策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对灾区建房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监督检查,发现有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灾区建房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四、及时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各市局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灾区建房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专题报告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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