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零售包装农药成药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7]442号 1997-05-28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小包装农药成药进口关税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13号)的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对税号38081019、38082010和38083011项下、办理了特定登记手续、专用于农田、果树的进口农药成药,不论其包装的重量或体积均实行4%的进口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在此之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由于上述实行暂定税率的农药成药涉及3个税号的部分商品,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247号)的有关规定,上述商品免征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现场具体操作时,上述货物的征免性质应使用“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征减免税方式按“特案(4)”处理,并输入相应的暂定关税税率(4%)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0)。上述货物不征收监管手续费。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1997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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