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4-18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业统一发票,下同)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不包括对发票票面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真实性等的鉴别。 第四条 普通发票可根据发票纸张的防伪措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监制章、发票承印信息、发票规格、发票流向等要素进行鉴定。 第五条 普通发票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发票发售单位进行受理并鉴定。 各区县局依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对本单位已发售的普通发票或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在伪造、变造、倒卖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由各区县局征管科(或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应明确专门岗位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鉴定工作。进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受理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发票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发票联原件; (三)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流程: (一)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鉴定受理税务机关提供鉴定所需的必要资料。 单位(含国税系统内各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的原件(必须包含发票联)、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签名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的原件(必须包含发票联)。 (二)鉴定受理税务机关核对资料,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的,应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三)鉴定受理后,对当场可以鉴定出真伪的,鉴定受理机关应当场做出鉴定结论。当场无法鉴定出结果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论;有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提请发票监制机关协助鉴定的,填写《普通发票真伪协助鉴定申请表》(附件2)。发票监制机关协助鉴定后,向提请机关出具《普通发票真伪协助鉴定结果证明》(附件3)。 (四)受鉴发票经鉴定为假发票,并需退还给申请人的,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该印章由市局统一制作下发。 申请人确需鉴定文书的,鉴定机关应当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附件4,以下简称鉴定书)。 《鉴定书》原则上仅在鉴定为假发票时出具,实行全市统一式样,并加盖鉴定受理机关公章。税务系统内部的稽查办案或稽查协查等需要对普通发票真伪进行鉴定的,由受理鉴定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鉴定结束后,鉴定受理税务机关应将《申请表》及《鉴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装订后留存备案。 第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区县局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或被告知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原鉴定部门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重新鉴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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