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内国税所发[2000]59号 2000-10-25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应于2000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同意后可以缓期实行,但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2月1日。 二、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并指导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按时完成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规范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使用的利息清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统一制定。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清单规范情况书面报告内蒙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和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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