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下属一家公司,用同一种原料生产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税,乙产品正常缴纳增值税。因进项税划分不清,我们依照税法规定,按照免税产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而税务机关认为,免税产品售价低于应税产品的售价近两倍,按收入比例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合理,应按照两者的产量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有依据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以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 因此,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应按以上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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