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企[2011]349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28
摘要: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企[2011]349号           2011-7-28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市财政局陆宪联系电话:023-67575320

  市金融办程悠联系电话:023-63895037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和上市情况进行认定,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财政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条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七条 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1);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市金融办或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费用补贴或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应的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企业正式挂牌或上市时间为准。

  附件2: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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