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医院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15号 2000-07-1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在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连大学医学院教授李国光通过与两家医院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先后在这两家医院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并取得收入,这两家医院则向李提供病床和其他医疗设施及医疗技术服务,李向医院交纳一定费用后,剩余所得全部由其个人支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以上事实,同意你局意见,对李国光从事上述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由医院代扣代缴和李国光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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