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通知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照顾,对轻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些产品的减免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根据国务院严格清理整顿减免税的精神,并结合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底暂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饮料、糠夫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底暂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溜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3)搪瓷口杯、面盆。 2.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3.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4.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5.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碱性锌锰电池、景泰兰、漆器、牛皮包装纸板、造纸用浆粕、火柴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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