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42号 2007-12-05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该目录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再作为国家鼓励类项目。现就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规定不再作为国家鼓励类项目,对其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二、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对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其所需进口设备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进口税收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一律照章征税,停止执行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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