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函[2023]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79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8-03
摘要:对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企业执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或由主管局按年核定扣除标准,不再凭发票抵扣,化解了农产品收购企业进项发票取得难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479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3]136号        2023-8-3

李雪松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陕南绿色食药产业发展的建议》(第479号)中“关于进一步优化农副产品税务开票结算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产品作为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的基础性物资。我省各级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税费服务,全力支持农产品相关行业发展壮大。

  一、落实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蔬菜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内的若干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精准推送、数据预填等举措,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力度。

  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省对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试点企业执行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或由主管局按年核定扣除标准,不再凭发票抵扣,化解了农产品收购企业进项发票取得难题。同时,试点企业核定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进销环节名义税率实现一致,解决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企业税负更趋合理化。

  三、不断提升开票便利化水平

  如农产品收购企业需要相关票据进行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由农业生产者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APP、PC端等线上途径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不再提供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或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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