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6-07-26
摘要:自2016年9月1日纳税申报起,西安市辖区(含城区、郊区、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新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下调至1%。普通住宅标准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执行。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现就涉及市地税局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第十二条“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落实措施

  (一)自2016年9月1日纳税申报起,西安市辖区(含城区、郊区、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新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下调至1%。普通住宅标准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执行。

  纳税企业应分别按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并申报缴纳税款。依照市政发【2016】年32号精神,对于2016年7月31日前,已签订房产销售合同的,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3号、陕地税发【2008】87号陕地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和房地产销售类型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征收相应时段税款。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计划的开发项目,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核准,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准备案后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受理范围为:凡在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立项的城中村(棚户区)房地产项目。(下列两种情况不予受理:一是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2016年7月31前未足额缴纳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或同一投资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办理流程和时限:1、纳税人将所需纸质资料报送主管地税局税政科,税政科审核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上报市地税局履行审核核准手续;2、对经审核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给予免预征土地增值税处理,该审核核准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3、纳税人持“免预征土地增值税通知办理“城中村(棚户区)土地增值税免预征手续;

  主管地税局将对已享受免预征照顾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销售情况进行监控,对于达到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及时进行清算,确保应征税款的足额征收。

  (三)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办理流程和时限:对于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履行备案手续后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可持《清算鉴证报告》和相关审核、备案资料向主管地税局税政科报送税款退还申请,主管局在资料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地税局履行预征土地增值税退还手续。

  市地税局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税款退还审核核准手续;对于经审核,不符合退还预缴土地增值税条件的,书面回复纳税人。

  二、关于第二十三条“优化二手房交易过户涉税环节”的落实措施

  市地税局在2016年7月底将相关完税系统调整到位,确保落实。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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