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 财工字[1997]489号 1997-12-29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和财预字[1997]324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级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7年度应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混库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就地调库处理。 四、请各有关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金库抓紧协商落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兴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对该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财政部 199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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