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己的房子低价租偷逃房产税
日前,河南省巩义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一次饮食业专项检查中,通过一张用工合同,查出了一起自房自租偷逃房产税的案件。 位于巩义市新华路的特色饮食饭店是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饭店,该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该饭店证照齐全,按期申报,按规定使用发票,似乎没有问题。然而,细心的检查人员对马某办公桌上台历下压着的一张用工合同产生了怀疑。在这份用工合同上,代表该饭店和服务员签合同的是靳某,而非饭店老板马某。 在随后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又发现饭店的租房合同也大有问题。租房合同显示,该饭店用房由饭店老板马某每月以500元的价格从业主靳某手中租得。而在这条商铺林立的街道上,其他同规模的商铺每月的房租都在4000元左右。这家饭店的房租价格明显不合行情。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业主靳某竟与用工合同中的靳某名字一致。房屋业主靳某被叫来后,振振有词地辩称自己乐意低价租房,税务局管不着。当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将饭店用工合同、租房合同一起摆在了靳某面前时,靳某立即不好意思地闭上了嘴。 原来,房主靳某才是这家饭店的真正老板,而执照上的老板马某是靳某的表弟,只是为其打工的前堂经理。原来,这间门面房是靳某50万元所购,按照《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如果靳某以自己的名义来经营,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4200元。为了偷逃房产税,靳某找来表弟马某,名义上把房子低价租给马某,签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马某出面经营饭店。这样一来,每年只需缴纳房产税720元。在靳某看来,这本应是一出顺理成章、天衣无缝的好戏。不曾想,今年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服务员闹着要签合同,马某怕担责任,靳某无奈只好亲自出马与服务员签了用工合同。正是这份用工合同,让靳某自房自租的骗局露出了马脚。 检查人员告诉靳某,虽说签租房合同税务局管不着,但按照税法规定,按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同地段、同面积、同经营项目的租金水平进行重新核定。根据实际情况,靳某出租房屋按月租金4000元计算,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应当为5760元,比他自己搞经营缴纳的房产税还要多。听了检查人员的话,靳某懊悔不已。他说:“转了一大圈儿,反而多缴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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