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尔夫俱乐部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5]68号 2005-08-29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反映,要求对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高尔夫俱乐部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入会费、会员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高尔夫俱乐部收讫会员入会费、会员资格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处理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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