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5]6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尔夫俱乐部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29
摘要:对高尔夫俱乐部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入会费、会员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高尔夫俱乐部收讫会员入会费、会员资格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尔夫俱乐部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5]68号             2005-08-2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反映,要求对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高尔夫俱乐部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入会费、会员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高尔夫俱乐部收讫会员入会费、会员资格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处理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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